臺北市北投區明德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財務處理辦法
98.10修訂
第一條:臺北市北投區明德國民小學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家長會財務收支妥善管理與運用,有效執行各項會務及活動計劃,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及本會組織章程第四章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財務收入項目包含:
(一)家長會費。
臺北市北投區明德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財務處理辦法
98.10修訂
第一條:臺北市北投區明德國民小學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家長會財務收支妥善管理與運用,有效執行各項會務及活動計劃,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及本會組織章程第四章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財務收入項目包含:
(一)家長會費。
臺北市北投區明德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志工組織運作辦法
(97/10/03修訂)
第 一 條:本志工組織辦法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暨本會組織 章程第三章第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本校志工組織定名為 『臺北市北投區明德國小愛心志工團』,(以下簡稱愛心志工團)
臺北市北投區明德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100.9.23修訂
第 一 條 臺北市北投區明德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得永續發展,謹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及本會組織章程第二章之相關章節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班級家長代表選舉應本公開、透明之原則,為達普遍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導師應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以書面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為之,不得遺漏。並儘量於於班級代表會議中推、選舉之。
臺北市北投區明德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99.10.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制條例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北投區明德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凝聚學區家長力量,積極參與學校事務,健全校務發展,以提供學生優質受教環境,完成國民教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制條例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明德國民學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凝聚學區家長力量,積極參與學校事務,健全校務發展,以提供學生優質受教環境,完成國民教育。
第四條 本會以本校全體在學學生家長為當然會員組成之,組織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以及家長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