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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制條例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明德國民學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凝聚學區家長力量,積極參與學校事務,健全校務發展,以提供學生優質受教環境,完成國民教育。

第四條 本會以本校全體在學學生家長為當然會員組成之,組織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以及家長委員會。

前項所稱之家長為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後十四天內,提供本會全校學生家長名冊乙份,以利會務聯繫使用。

第五條 會務範圍:

1.積極參與學校事務。

2.號召家長從事各類志工,實施校務支援。

3.促進學校、家長雙方教學理念之溝通與傳達。

4.廣邀學者,定期舉辦專題講座,協助親、師學習成長。

5.定期舉辦親子、親師團康活動,增進親子關係,促進親、師及家長間之情誼與交流。

6.成立愛心媽媽教室,定期開授各類專業及生活課程,回饋媽媽愛心。

7.成立專業社團,辦理社團活動及服務。

8.提供學校,相關募款預算,並協助學生社團發展、校外交流及相關校務行政支援等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六條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七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

1.選舉班級代表(每班2名)

2.代表班級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3.研討班級教育事務及家庭聯繫事項。

4.協助班級教育計畫推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5.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6.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 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

1.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3.審議會務計畫、收支、決算案。

4.選派代表參與學校校務會議(法定需參與之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行使。

5.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長、副會長。

第九條 本會置委員25人,候補委員8 , 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選舉組成之。

1.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員額內,至少須有一席應為特殊教育學生代表。

2.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缺額時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3.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9人,由委員互選5員,加計會長1員、副會長3(當然常務委員)組成之,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常務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第十條 本會置會長1人,副會長3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年,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 家長會委員會:

1.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3.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4.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5.研擬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案,報告各項會務及收支事項。

6.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之爭議事項。

7.舉辦親職教育、親師活動及促進家長學習成長與親師合作等關係之活動。

8.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9.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訂)定之事項。

第十二條家長會常務委員會:

於委員會休會期間代理執行委員會所議決之事項。

 

第三章 分工與職掌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家長代表之職掌分工:

1.會長(1人):綜理全般會務事宜,出席學校重大校務會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2.副會長(3人):協助會長綜理全般會務事宜。

3.常務委員(9人):擔任會務分工任務,綜理執行會務決議事項。

4.一般委員(25人):擔任會務分工任務,辦理會務決議事項。

5.候補委員(8人):委員缺額時由常務委員會議徵召遞補。

6.班級代表(每班級2人):出席班級學生家長會,代表班級家長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提供家長委員會相關班級教育推展及改進建議事項。

7.顧問(若干人):協助及指導本會會務推展等相關事宜。

8.幹事(1人):協助會長綜理會務、協調、連絡等相關事宜。

9.秘書(1人):協助會長綜理會務、協調、連絡等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 家長會工作小組運作:

一.愛心志工團(團長1人):

1.導護志工組 - 協助校園四周學童上(放)學,路口安全維護。

2.綠化志工組 - 支援校園環境美化工作。

3.圖書志工組 - 協助學校圖書館典藏整理工作。

4.輔導室志工組 - 協助學校特教班教學及行政支援等工作。

5.臨時志工:每半學年學期結束前,動員全體家長,分赴子女班級,配合各班學生實施清潔大掃除乙次,確實維護班級環境之衛生。

6.媽媽教室:針對媽媽需求定期舉辦成長班,課程以提昇家庭生活、親職教育、資訊運用等功能為主;各活動立意以增進媽媽間之資訊交流、凝聚情感,貼切回饋媽媽的愛心奉獻。

7.志工編組及出勤狀況如附件:

.編輯組(總編輯12人):負責明德會訊策劃、邀稿、編輯及出刊(首刊於8510月發行平均每學年發刊五次)。

會訊內容含括:

1.校長、會長對學校教育之展望。

2.老師、家長及孩子們的投稿。

3.提醒家長踴躍參加學校及家長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時程。

4.校園點滴、校園英雄榜、社團活動。

5.專家專題講座之心得整理與分享、好書介紹。

6.家長知性之旅,分享親子成長中之經驗及故事。

7.提醒家長們(了解流行疫情現況)關心、注意孩童身心健康與保健方法。

三.活動組(組長1人):

1.負責家長會相關活動如專題講座、親子登山、闖關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2.舉辦專題演講:藉法律、理財、孩童健康維護與醫療新知介紹,以及家庭安全維護等相關議題,期使家庭增廣安全防護觀念,並藉漸次引進之親子議題,來增強親子互動與和諧關係。

3.舉辦親子活動:親子共同走出戶外,培養親子情感,增進家庭和諧。

4.活動及專題內容:採家庭安全照護及提昇親子關係等議題,促使家長認識、關心子女安全及增進親子溝通與互動能力,適切協助子女,提昇家庭教育功能。

.會務組(組長乙員):負責辦理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臨時會議等相關行政事務事宜。

1.召開每學年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會議協調與準備事宜。

2.會同教師會辦理校長遴選作業協調事宜。

3.協調委員出席學校校務會議及教師遴選、教科書評選等作業。

4.協調委員出席學校營養午餐、校服評選等相關作業參與。

.財務組(組長乙員):綜理家長會募款、校、會務各項出納會計作業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五條 經費獲得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低收入戶者免繳。(本項收繳金額統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訂之)本會費委由學校代收,代收交本會統籌管理。

.本會其他經費來源採委員、代表、學生家長自由捐款,並由本會會同學校於收款後開立收據。

.本會經會在本校附近郵局設立家長會專戶儲存,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家長代表大會中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各項費用收支憑證存檔備查)。

.輔助學校各項專款運用範圍

1.社團補助--直笛隊、合唱團、拔河隊等活動並計畫推及各項社團。

2.行政事務補助--公共安檢、學生校外保險及慰問金等。

3.教學補助--補救教學、老師活動、學生活動、教學訪問、體育發表會、學校日活動。

4.教師節敬師、兒童節賀節禮品。

5.寒、暑假開學前,外包全校廁所實施清潔及消毒工作。

.本會會務專款運用範圍

1.會訊編印費、會務及行政事務費等。

2.愛心志工回饋專款。

3.專題講座、親子登山活動等,鐘點、車馬費、茶水費。

4.年終親、師聯誼會。

 

第五章 家長會網頁

本會網頁依附於明德國小學校網站,網址為:http://www.mdes.tp.edu.tw/index.htm

歡迎進入明德國小網頁家長會網頁觀賞活動照片、會務內容介紹。

 

第六章 會員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權力及義務:

1.出席班級學生家長會之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2.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3.依本章程之規定被選舉為班級代表、家長委員會委員、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長、副會長。

4.依職務出、列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及各工作小組會議。

5.依職務參與本會各工作小組之活動。

6.其他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權利。

7.遵守本會章程、規定及各級會議之決議事項。

8.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七章 會議

第十七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於開學21日內召開一次,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任主席,各該班導師應列席,並推舉班級代表。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學後35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獲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會長應召開臨時會議。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不足時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本項假決議應明確訂定會議時間及議程,並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過半以上之同意始得生效。

第二十條 開會時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選舉權及表決,但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二一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至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30日內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二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應受邀列席。

第二三條 本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記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包括會長、副會長、顧問、常務委員、秘書及幹事)及組織章程,報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第二四條 本章程經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

 

第八章 回顧與承傳:

本校家長會是由一群熱心的家長成員共同組成,大家群策群力、厥心盡力於會務推展,並致力與學校行政單位、教師會有著充分溝通與協調,使我們的孩子能在擁有快樂、安全的良好的環境中學習成長。如此成果,我們感念前賢們無私之奉獻及典範,並願依此精神永續承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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