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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北投區明德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議事規則

 

(92/9/26修訂)

 

第一條:家長會各項會議之召開,依本會組織章程第七章之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家長會各項會議議事准則,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係依本規則辦理之。

第三條:各項會議均應設置簽到簿供出、列席之人員簽名。

第四條:各項提案之規定:

一、委員會提案。

二、一般提案應先經主席徵求一人以上之附議後成立。

三、章程修正案除法令規定外應先經會員代表五分ㄧ以上連署,經書面向主席提出。

第五條:發言

一、發言應經主席同意取得發言權。

二、每人發言時間不得超過三分鐘需延長時需徵得主席同意;時間終了時,無論發言是否完畢,均應停止發言,由主席指定下一位發言人續發言。

三、發言內容請簡明扼要,保持理性謙和;勿作人身攻擊或侮罵諷刺,若違反者主席得停止或制止其發言。

四、同一提案每次發言二次為限,若有兩人以上同時要求發言時,尚未發言者優先發言。

五、發言人不聽制止或不服從大會主席之裁決時,由主席裁決喪失發言權。其發言並不列入本次會議紀錄。

六、因時間之故主席得宣佈終止發言,尚未發言者不得再發言,但可補提書面意見供大會參酌。

第六條: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序時,得宣佈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第七條: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無規定者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會員身份,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第八條:議案之表決除「臺北市中小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及本會組織章程有規定外,以出席會員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另表決之覆議應經在場出席五分之一之連署,以書面向主席提出後,經多數決同意決議之。

第九條: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第十條:本議事規則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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